鞍山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流程
一、企业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三、开户银行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开户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5、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六、开户银行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七、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八、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予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与企业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告知企业其义务和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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